1.销售收入不超过2万的广告业、网吧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第七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增值税附表四中技术维护费可以抵减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 超市连锁企业,总部在北京,在北京范围内的子公司,法人都是独立的,可以汇总缴纳吗?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2092号)的规定,对我市连锁经营企业符合财税字〔1997〕9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并申请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由总店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总分机构及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审批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规定的《统一缴纳税款企业情况表》”。
4. 咨询应交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是否不能抵扣进项?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37)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 小规模企业当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符合条件应免征增值税。此时企业有以前未差额完的发票,本月能否从收入中差额?
答:根据市局2013年9月网上申报调整内容,落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网上申报需求为:保存申报表主表时,判断主表(应税货物、应税服务均包括)第1行+(附表1第6栏数据除1.03)+第4行+第6行+第8行合计值是否大于20000元,若如果小于等于20000元的,享受小微企业减免。
因此企业享受小微企业的标准为差额前的销售额不超过20000元。
6. 营改增前发生的应税劳务,营改增后发生应税服务终止是否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7. 企业判断月销售额是否超过两万时,是否包括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
答:包括。
8.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如何缴纳增值税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9. 营改增后,如果纳税人一项纳税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应税服务的,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时能否确认为混合销售,怎样确认适用税率?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37号)附件2第一条第一款:“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对于纳税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行为不能确认为混合销售,而是按照混业经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建议调整为:营改增后,如果纳税人一项纳税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应税服务的,应按照混业经营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37号)附件2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10. 小微企业享受免税优惠时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小微企业享受免税优惠时仅仅在主表反映,不填写附列资料,应在第11行“应纳税额减征额”反映,第11行(应税货物)公式为:第1行*3%-第2行*3%+第4行*2%;第11行(应税服务)公式为:第1行*3%-第2行*3%。
11. 月销售额小于2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还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怎样计算其当期销售额或营业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怎样计算其当期销售额或营业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4. 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列明的“安置失业人员就业扣减额”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37号 )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四)失业人员就业。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61号)文件规定,我市确定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15. 拍卖公司拍卖货物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及第二条规定:“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建议调整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16. 购方纳税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后,因销方纳税人未申报缴纳税款,购方纳税人是否需就已认证抵扣税款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第四条规定:“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建议调整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第四条规定:“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17. 国内供应商购买货物入境,没有在海关报关,无法提供海关开具的凭证,需要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一)适用范围。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建议调整为: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以下称《通知》)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除此之外的进口货物,必须由海关征收关税和代征增值税。
18. 小微企业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当月已经认证,我方还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不可以。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关于发票作废的规定,可以到代开专用发票次月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期销售额。
19. 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是否需要去税务机关做备案?
答:无需备案。
20. 买车抵扣进项税额,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没有写我公司税号的地方,怎么办?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第五条第二款:“纳税人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规定填写。
所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在北京市国税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纳税人。”及第五条第三款第一项:“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不符合“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有关开具规定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