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认识合理避税
(一) 什么是狭义合理避税(避税筹划)?
1、概念
避税筹划是纳税义务人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缺陷、不足、不科学的地方、不完善的地方或税收征收管理薄弱环节等,规避或减轻其税收负担的非违法的行为。
2、本质
从本质上看,它既不合法,也不违法,而是处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状态,即?非违法?。
3、影响
避税行为产生的直接影响是减轻了纳税义务人的税收负担,使其获得了更多的可支配收入(利润);国家税收收入短期内有所减少;将导致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在法治还不是非常健全、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执法不严?、腐败、?人治?的情况下,合理避税的出现,有利于推动依法治税进程,有利于反腐败,有利于促进立法水平、征收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4、法律责任
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非不允许?进行选择和决策。?法无明文不为罪?国家针对避税筹划活动暴露出的税法的不完备、不合理,采取修正、调整举措,也是国家拥有的基本权力,这正是国家对付避税的唯一正确的办法。
5、产生的原因
避税筹划产生的主观原因是利益的驱动。避税筹划形成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本身的漏洞(如纳税义务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税率上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种减免税政策的存在诱发避税)。
(2)法律观念的加强,促使人们寻求不违法途径实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在?人治?大于?法治?的税收环境中,纳税人会倾向于用金钱贿赂政府官员、用美色引诱政府官员、用人情软化税务官员、靠背景和托关系向税务人员施压等途径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3)全球经济一体化,纳税人涉税行为的国际化。
产生国际避税的原因可细分为:
①沉重的税收负担。
②激烈的市场竞争。
③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不同。
④各国间课税的程度和方式不同。
⑤各国税制要素的规定不同。
⑥各国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法不同。
⑦各国税法实施有效程度的差别。
⑧其它非税收方面法律上的差别。如移民法、外汇管制、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投资法、信托法以及是否存在银行习惯或其它保密责任等。
6、与偷逃税、骗税等概念性质有什么不同?
(1)逃税
一般认为,逃税(tax evasion)作为一个外语语词的直译,与我国税法上所称的?偷税?并无实质区别。
(2)偷税
偷税是纳税人使用非法手段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从而减少国家税收收入的行为。对此,我国刑法和税收征管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予以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不满10000 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漏税
按照较为普遍的观点,漏税是指纳税人由于不知道或者不熟悉税法的有关规定,或者是由于工作中粗心大意和财务制度不健全而无意识地不缴税或少缴税。也就是说,纳税人主观上不存在不缴税或少缴税的意图,只是由于过失或疏忽没有缴税或少缴税。
在我国,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正式使用漏税这一概念,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是源于对税法的无知或是计算误差以及粗心大意等非故意行为。
对此,我国是由税务实际工作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通过处罚的轻重来与偷逃税行为相区别的。对于漏税行为,一般只要求补缴税款,即使处罚,一般也比偷逃税行为受到的处罚要轻。
从国外的税收实践看,大多数国家的税务管理部门把纳税人的疏忽或有意的不缴税或少缴税行为都包括在偷逃税的概念中。主观上是否有偷逃税的意图,在大多数国家里并不作为偷税的必要条件,但是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税务当局对偷税与漏税的处理还是有所区别的。在大多数实例中,非故意偷税(漏税)一般只是按照核定的税款补税并加收利息,而并不课处罚金,另外,如果作为刑事案件定罪处理,则必须要求纳税人主观上有偷税的意图作为必要条件。
因此,从国内外对漏税的处理看,漏税与偷税只是在被查获时受到的处罚及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上有一定差别,而从它们对国家税收收入的影响和经济后果看,则差别很小。
(4)抗税
《税收征管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处以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骗税
骗税是指利用非法手段骗取国家退税款的行为,主要是骗取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退税款的行为。
《税收征管法》规定,用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10000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6)欠税
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因没有按时或足额缴纳而拖欠税款的行为。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不满10000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义的合理避税(避税筹划)
它相当与狭义的纳税筹划概念,是指纳税人为了规避或减轻自身税收负担而利用税法漏洞、缺陷或税收征收管理的薄弱环节等所进行的非违法的避税法律行为,利用税法特例、选择性条款、税负差异进行的节税法律行为;以及为转嫁税收负担所进行的转税纯经济行为。
2. 二手房“以租代售”可合理避税
理财困惑:某跨国公司经理胡小姐今年32岁,年薪15万元左右,其爱人在加拿大工作。目前胡小姐已办妥移民加拿大手续。但去年她在番禺丽江花园购买了一套3室2厅的房子,胡小姐想在去加拿大之前把房子转手卖出,了解到转卖二手房需交纳一笔不菲的税金后,胡小姐想咨询能用什么方法避税?或把房子转手卖掉与出租哪项更划算。
针对胡小姐的咨询,民生银行理财规划师周洁贞分析指出,目前二手房交易市场的形势比较平静。根据国家税法和政策规定,国家对个人转让房地产征税涉及的税种包括契税、营业税(附加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同时,政府又出台了调控新招,自今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像胡小姐的这种情况,如转手出售二手房的话,需交纳5%的营业税,假设那套房子以40万元成交的话,那就需要交纳2万元的营业税。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住房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理财规划师周洁贞认为,对于处在“6•1”政策限制之内,符合营业税征收范围未住满两年的商品房业主和超过2年转手交易的业主而言,可以转换投资观念,将手中的房屋用“以租代售”等方式投入到市场中来,进行长期投资以便获取稳定投资收益,待等到房龄满2年之后,再考虑是出手还是继续投资。
鉴于此,像胡小姐这样处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业主看不清房地产市场未来发展走势时,不妨推迟或暂缓自己的卖房计划,转换思路选择“以租代卖”,静待市场发展变化,等到时机成熟再作打算。
3、工薪族合理避个税有三招
个人所得税可以说是工薪阶层最大的纳税开支,虽说纳税光荣,但如果能够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实现避税又何乐而不为呢?税收筹划专家为工薪阶层避个税支出三招。
巧用公积金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
同时,根据公积金管理办法,职工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2005 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是 1417 元 ;同时规定,单位职工申请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经批准可按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所以一般职工提高公积金缴存还是有一定空间的。
专家强调,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利用捐赠税前抵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如,王先生获10000元的劳务报酬,将2000元捐给民政部门用于救灾,那么,此人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捐赠扣除限额=10000×(1-20%)×30%=2400(元)
实际捐赠2000元,可以在计税时,从其纳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根据劳务报酬一次性收入超过4000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捐赠前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1-20%)×20%=1600(元)
捐赠后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实际捐赠额)×20%=[10000×(1-20%)-2000]×20%=1200(元)
这样,捐赠前后,王先生就省了400元的个人所得税。
理财选择避税品种
储蓄往往被工薪阶层作为最重要的理财方式,但扣完20%的利息所得税后,本来就不高的利息收益就所剩无几了。
税务专家指出,其实有很多理财方式不仅收益比储蓄高,而且不用纳税。比如说,投资基金、购买国债、买保险、教育储蓄等。工薪阶层选择这些方式理财,不仅可以避税,而且合理分散了资产,增加了收益的稳定性和抗风险性。
4、企业合理避税常用的七大手法
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避免或者减轻税赋的行为。大体上有三种形式:合法型、非违法型、形式合法而内容不合法。
具体采用的手法有以下几种:
一、转让定价:通过关联企业,达到整体最大限度的逃避纳税义务。对产品、劳务的交易不按市场价格进行,在税率高地区采用高进低出,在低税率地区采用低进高出,以达到整体的避税。在跨国企业中甚至还存在开票公司这种形式。
二、企业存货计价避税:利用企业内部具体的核算方法和存货的市场价格变动,采用高转成本,低转利润的办法。
三、折旧:采用税法允许而对企业有利的折旧方法。
四、资产摊销法: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材料的摊销尽可能保持成本最大化,税前利润最小化。
五、筹资租赁法:以支付租金的方法降低企业利润和税基。
六、信托手段:通过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置信托机构,让非优惠地区的财产挂靠在优惠地区的信托机构名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
七、挂靠避税:例如挂靠在科研、福利、教育、老少边穷地区。
5、企业合理避税各种方法运用
所谓避税是指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低化,研究各国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策划个人或集团内部财务节税计划,以规避纳税。
外资企业都各有避税秘方,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但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招术,以达合理避税的目的。
(一)转让定价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张小姐透露,他们在审计外资企业的时候,常会遇到一些利用现有中国税法不健全进行转让定价的避税方法。
张小姐举例说,她在审计中,就遇到一家总部设在国外分部设在国内的加工制造企业,总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价格,增大负债,在售价不变的情况下,使收益减低,甚至出现亏损,在亏损后,还会增加投资,常年如此,税务部门拿这种做法也无可奈何。这种做法被审计人员叫做“转移定价”。这家企业“长亏不倒”的做法在很多外企中也很盛行。
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
(二)贷款高利率
利用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隐藏在设备价款中的一种手法。外商利用人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和技术转让价格,将企业利润向境外转移。它们在抬高设备价款的同时,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躲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税。
劳务收费标准“高进低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劳务,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费高,境内公司收费低甚至不收费。有的还虚列境外公司费用。
(三)资产评估提高折旧
张小姐曾遇到过一家香港公司,每年都要对其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其在华子公司因为要与香港母公司进行合并报表,所以也要同时评估其在华房产。这也是外资一种避税的有效方法。如房地产评估增值,每年计提的折旧也会相应的增加,纳税自然也会相应减少。
(四)国际避税地建公司
记者还从一位曾在台湾某企业工作过的陈小姐那里得知,在避税港注册也是一种办法。他们那里曾经也采用过相同的办法。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在长三角地区,一些外资企业的投资方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方,而实际在岛上,它们可能只有一间办公室。
运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维持税收制度在筹措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跨国纳税人不断运用避税港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益不断遭到损害,税收收入受到影响,税收的公平原则也相应遭到破坏。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特别注意如何防止跨国投资经营者运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
(五)其他方法层出不穷
外企避税另一主要手段是利用关联交易,高进低出。这种手段占到避税金额的60%以上。另外,目前外商投资中国的资金中,60%以上是借贷资金,即便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国际公司也向境内外银行借大量资金,利用税前列支利息,达到少交或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反避税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部门。税收制度不够完备,地区间、部门间的不协调,是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专家指出,应从税法和征管两方面完善和加强现有税收体制。首先,现行的涉外的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着和内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这种税收设置,为合法避税行为提供了一个很大空间。只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才能够进一步完善税法和严格征管,在反避税上从根本上打下一个非常好的基础,否则,现在两套税制,随意性很大。
其次是征管方面。在征管手段上要跟上计算机的信息控制,另外也涉及到出口退税和骗税问题,要求海关、外贸部门和税务机关三方面能够迅速信息相通,这些方面和国际上都还存在差距,需要进一步改进。
6、合理避税在实施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随着国家税制的完善和征税的正规化,我们一方面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要尽可能地减轻企业负担,“合理避税”在实施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合理避税”又称“税收筹划”。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这一定义表明税收筹划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
一是合法性
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业务,属逃税行为。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缴税,税务机关也要依法征税,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现实中,企业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常常有多种税收负担高低不一的纳税方案可以选择,企业可以通过决策选择来降低税收负担、增加利润,税收筹划成为可能。
二是筹划性
表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流转税;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交纳财产税,这就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则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就向纳税人表明可以选择较低的税负决策。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再去图谋少缴税,就不是税收筹划,而是偷逃税收了。
三是目的性
表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成本,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有别于违反税法规定的欠税行为)。纳税期限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不管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税收支付的节约,即节税(Tax Savings)。从税收筹划的起源和定义可以看出,税收筹划不仅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种方式,更是企业领导决策的重要内容,这也正是税收筹划活动在西方发达国家迅速发展、普及的根本原因所在。总之,税收筹划是在经营中寻求企业行为与政府政策意图的最佳结合点,成功的税收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可以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即使站在政府宏观调控(比如产业政策等)的立场看,税收筹划活动也是应该鼓励,至少是不可禁止的。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存在的。这种客观条件在目前看来至少包括政府依法治税的水平和税法变动情况两类因素。
首先依法治税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如果某一地区的实际税收经营不是以现行税法为依据,而是以其他类似收入指标的因素为依据,那么进行税收筹划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因为前提条件已经消失,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首要问题。
其次由于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既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变动性,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应该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税法调整较为频繁的现阶段,此点尤应重视,因为税法一旦调整,税收筹划的依据可能消失或改变,筹划的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当初进行筹划的预期相反。换言之,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应当重视税法的变化、调整,据此相应调整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法。任何一个税法的调整,其内容本身就可能是新的税收筹划的基础,但关键在于决策者如何因地制宜地运用税收筹划手段,来实现企业的利润增长。
7、中国外企避税招数大揭秘
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每年光跨国企业避税行为而损失的税收收入约为300亿元。换句话说,跨国企业避税在我国一年便高达300亿元,这约相当于去年中央财政收入的三十分之一。这还仅仅是跨国企业避税,若加上内资企业的避税,数字将会十分惊人。
300亿元如何算出?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工作处处长苏晓鲁进一步解释说,目前,我国已批准成立了40多万家外企,相当数量的外企通过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造成从账面上看,外企大面积亏损,亏损面达60%以上,年亏损金额达1200多亿元。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后的赢利是可以弥补前年度的亏损。因此,我国每年要少征外企所得税约300亿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抽样调查,三分之一的亏损外企是由于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造成的,而六成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亏损,实质上是虚亏实赢。照此推算,我国每年光外企所得税流失便达200亿元左右。
招数一:外企的转让定价直接侵犯合资或合作企业中方利益
外企的主要避税手段是转让定价,这要占到避税金额的60%以上。
专家指出,所谓的转让定价是指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之间,为了确保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人为地控制定价,这包括产品价格、贷款利息、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劳务费用等等。
跨国公司在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方面有便利的条件。国际贸易总额中约有60%是通过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所形成的。跨国公司在制定内部交易价格时,往往可以便利地采用转让定价办法,达到减少税负从而增加利润的目的。
对中国来说,外企的转让定价无疑会损害国家的利益。而对与外商进行合资或合作的中方来说,转让定价将直接侵犯自己的利益.转让定价在中国主要表现为“高进低出”,即进口设备、进口材料、贷款利率等多方面的价格要高于国际市场,而出口产品的价格却低于国际市场。如此一来,跨国公司是一举两得:增加利润,减少汇率风险。
外商投资中国的资金中,60%以上是借贷资金,自有资金比例并不高。这种资本弱化避税的手法实质是降低了资本最低回报率,为企业合理利用财务杠杆增加利润。目前,许多外企到中国投资前后,向境内外的银行借大量的资金,其中不乏一些实力雄厚的著名国际公司。促使这些企业向银行贷款,不仅仅是缺少资金,这也是一种避税的办法。根据税法的规定,利息支出是在税前扣除。企业适度地负债,利用税前列支利息,先行分取企业利润而达到少交或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招数二:向银行贷款不仅仅是缺少资金也是一种避税办法
招数二:在国际避税港建立公司也是避税的一种方法。
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
国际避税地,也称为避税港或避税乐园,是指一国或地区政府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在本国或本地区确定一定范围,允许外国人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而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款的地区。
世界上30多个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中美洲的巴拿马和伯利兹;非洲的利比里亚;印度洋地区的马尔代夫;太平洋地区的马绍尔群岛,汤加、库克群岛、瓦鲁阿图、西萨摩亚、塔仑、塔埃岛;中东地区的巴林;欧洲的列支敦士登、泽西岛、直布罗陀、费道尔、摩纳哥;加勒比海地区的巴哈马、圣基茨和尼维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属维尔京群岛、安圭拉、安捷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圣卢西亚、特克斯和凯科斯、格林纳达、多米尼加共和国、蒙塞拉特、阿鲁巴。
招数三:钻税法漏洞是外企避税的另一个途径。
中国的税法并不完善,税法难免有许多漏洞,为企业的避税提供了空间。如现在,中国对消费税是按照出厂价进行征收。因此,一些厂家便成立自己的销售公司,用较低的出厂价把产品卖给销售公司,这样便可避税以增加利润。
招数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招数五:增加工资发放的次数
8、三种典型的国内避税法
避税是指纳税人以不违反税法规定为前提而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内避税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利用地区间税收政策规定的差异、税法存在的漏洞等进行避税的手法更是形形色色、变化多异。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避税手法有投资方案避税法、转让定价避税法和成本避税法。
一、投资方案避税法
投资方案避税法是指投资者利用税法中对投资规定的有关减免税优惠,通过对投资方案的选择,以达到减轻其税收负担的目的。投资方案避税法主要包括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投资方式选择法、投资产业选择法、投资地区选择法、投资期限选择法和再投资选择法。
1.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
投资企业类型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之方法。在目前我国的税制下,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已趋于统一,而税收负担差异主要存在于内外资企业之间。因此,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在合理避税方面,应主要考虑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存在的差别。这些差别主要表现在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不同、适用于其他各税的税种不同,如内资企业适用10个税种,而外商投资企业则适用6个税种等。
2.投资方式选择法
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它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方式。投资方式选择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投资者采取货币方式、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方式投资人股,均可利用有关法规,达到避税的目的。我们在具体运用时,还应根据投资的不同情况,综合分析比较,选择最佳方案。
3.投资产业选择法
这是指投资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投资产业的选择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对不同的行业制定不同的税收规定,并通过税收分配关系的调整,达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这也给企业以避税的合理空间和政策导向。
4.投资地区选择法
是指投资者根据国家税收对不同地区制定的不同税收政策,选择低税负地区进行投资的方法。
5.投资期限选择法
是投资者根据税法对企业经营期限的有关规定,对投资期限进行选择,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6.再投资选择法
是指投资者根据国家税收对再投资的有关规定.对再投资的方式进行选择,以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
二、转让定价避税法
转让定价,一般只会发生在关联企业的内部交易。关联企业在内部交易中人为地提高或降低一方或另一方的商品、劳务和资金的价格,通过收入和费用在关联企业之间购重新分配.以达到减轻和规避税收负担的目的。关联企业母公司、总机构可以通过把各种名目的费用,按其需要列入转让价格中.借以调整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产品成本,转让利润。转让定价的主要手法有
1.商品交易中的转让定价
在大量的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供应原材料、销售商品采取“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的手段,将利润在关联企业公司集团内部转移,通过这种手法,把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甚至大量地转移到国外。这样便可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2、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
这是转让该项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即允许被转让人在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地区内使用其专利权、专有技术和商标权等,被转让人应向转让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承担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关联企业可以通过抬高或压低特许权使用费达到转移利润、减轻甚至避开税收负担的目的。
3.贷款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贷款是指以归还和支付利息为条件,提供货币资金给需要者的一种信贷活动方式。还本付息能够为利润的转移提供机会。如从于公司向母公司转移利润,母公司可向子公司贷款收取过高的利息,或向于公司借款支付过低的利息。
三、成本避税法
成本避税法是指企业通过对成本各组成项目内容的核算,使其达到一个最佳成本值,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避税法。用成本避税法避税,是指企业运用最佳成本值实现最大限度地抵销利润,扩大成本计算,决非指任意扩大成本,乱摊费用的行为。
政府通过税法、财会制度、财务规定等,对企业内部的成本该算提出了原则要求。这些原则要求制约企业成本核算、费用分摊和利润计算等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框架。然而,正是由于这种指导原则和框架具有普遍适用性,造成了企业经营活动有可能在这些原则规定中自由活动。因为规定是原则的,而每个企业经营活动是特定的,两者不可能完全吻合,企业可以利用一些技巧在合法范围内运算,使自己得到最大的经济利益。
成本避税法主要用于避免所得税。所得税是就企业的利润征收的。利润是企业的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费用和婉转税金后的余额。因此,在营业收入确定的情况下,营业成本和费用的大小就决定了企业利润的多少。企业运用最佳成本值实现最大限度地避税.主要有存货计价法、折旧计算法、费用分摊法等几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