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9-23
导读: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降低申请标准
- 北京市新办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条件
- 一般纳税人审批提交材料
- 一般纳税人企业认定程序
-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 转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 一般纳税人申请时限关于增值税发票临时增量的相关要求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降低申请标准
今年年初,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细则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重点明确了增值税转型改革、混合销售行为、境内营业税应税劳务界定等相关规定,而最值得纳税人关注的就是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降低。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其界定标准主要是依照年销售额的大小。依据新的实施细则,其划分标准为:工业类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商业类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改变,大大降低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门槛,也有利于降低相关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为两者的纳税计算方式有着明显不同。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销售额×征收率”的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类和商业类,征收率统一降低为3%。
算算省多少
假如一从事陶瓷制品销售的应纳增值税的商业个体工商户,每年应税销售额为120万元,每月应纳销售额均为10万元,平均每月购进货物8万元。2008年,该商业个体户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每个月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4%=4000元。但是按照新的实施细则规定,如果该商业个体工商户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依然要按一般纳税人17%的税率来算,而不能抵扣当期进项税额。
那么2009年1月份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17%=17000元;如果该商业个体工商户通过一般纳税人认定后,并取得具有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09年1月份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17%—买价×17%=3400元,直接省去13600元,可见是否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其应税税额的大小有着很大的影响。
早申请早受益
按照新的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而未办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除了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和其他个人外,税务部门都将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允许上述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建议现行政策下销售额分别在50万元和80万元以上的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应及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北京市新办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条件
Ø 新办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条件
Ø 海淀、朝阳实收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Ø 丰台区实收资本300万元人民币;
Ø 宣武区实收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 银行开户证明;
2、 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与银行开户通知单账号一致)及入资单;
3、 房屋租赁协议、产权证(产权单位与租赁单位不一致的,要求产权单位写授权书,私人房屋附购房合同,产权证在办理中必须出具证明);
4、 租房需复印房租发票(未来一年的房租发票或者10万元以上);
5、 外地法人、外地会计附暂住证;
6、 企业购销合同及供货证明贴印花税;
7、 公司员工上4险或5险、8人以上、福利部门证明;
说明:
①所有表格上所填写电话要求一律为座机电话和手机电话;
②将法人身份证、其中任意一个股东的身份证、会计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同时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③实地核查时要求法人、股东、会计在场;打印企业从开业到检查日的银行对账单一式两份,并准备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新办企业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时限按照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处理;
一般纳税人审批提交材料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材料
二、其他资料(证件及复印件、公章)
1、 验资报告(仅限新办企业和达标企业)
2、 公司章程(仅限新办企业和达标企业)
3、 开户许可证及银行对账单(仅限新办企业)
4、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仅限新办企业)、
5、 职工花名册(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码)
6、 职工身份证复印件(A4纸、每页8人)
7、 租赁经营用房、产权证明或地土使用证明及租赁合同、(支付一年以上)租金发票如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两地产权证明应同时提供,同时在产权证明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由产权签字。(商业100平米以上、工业200平米以上)。
8、 劳动保险登记证及交纳各种劳保险票据或月报表(8人以上)。
9、 认定为商业企业须提供商品购入、销售合同或协议原件。
10、股东身份证(护照)复印件,(非本市户口提供暂住证复印件)。入股东为非法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1、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1寸免冠照片,经营用房(商业企业包括库房)照片,照片只需贴在A4纸上,认定书封面加盖公章,企业代码章位置填写国税税务登记证号。
一般纳税人企业认定程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出通知:目前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已经改变为:商业企业80万元,工业企业50万元。其他条件暂未变化。
(一)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52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流程》。
(二) 办理条件
1、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年应税销售额达到现行政策规定标准的企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必须申请认定。
3、企业中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且总分值机构已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其分机构不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均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
4、凡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原则上当年内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5、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批准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暂认定期内,企业应在实际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后向主管国税务机关提出正式认定申请,经县级国税局审查,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三) 办理时限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
(四) 办理程序
1、 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需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连同下列资料一起报送主管机关:
(1)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企业在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许可证件复印件;
(4) 法人代表、办税人员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5) 会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
(6) 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新办企业除外);
(7) 有关企业成立的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8) 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
(9) 经营场地资料,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单据等;
(10) 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文书(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等),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11) 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 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程序:
(1)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认定申请资料后5日内必须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着重查看企业会计核算、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能力等有关事项、调查完毕应及时写调查报告、提出审批意见,报上级国税机关。
(2) 县级国税局税政管理部门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上报的申请认定材料和调查报告后,10日内进行复
审,写出审查报告,并提出复审意见(对商贸企业,应注明其月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及限额),报县级国税局集体研究,并在15日内审批完毕。
(3) 对经审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
作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的凭证;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加盖“不予以认定”的专用章。
(五) 办事地点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同时按一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时,须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4、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5、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6、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己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迸项税额。当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要在收票当月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以及录成清单(磁盘)交主管税务机关,并将上述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内。
7、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8、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认定。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转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一)转为正常
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附件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
企业名称(盖章): 税务登记号码: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 备注
合计 —— —— —— ——
填表人(签字):
填写说明:
1.《清单》按发票填开顺序填写;
2.发票分正数发票、负数发票和作废发票三类。正数发票金额前不需填写任何符号;负数发票金额前需填写“—”号;作废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不需填写,备注栏内填写“作废”字样。合计金额填写正负数发票的余额。
一般纳税人申请时限
(一)依照《北京市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京国税[1999]042号)规定,对新开业应征增值
税的企业,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在取得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十日向主管税务所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对超过规定时间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应于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次月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关于增值税发票临时增量的相关要求
Ø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要求及提交资料
Ø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增版及临时增量审核内容
1、需要增值税发票临时增量的企业提应当向辖区的国家税务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增版及临时增量(打印)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仅供参考)
我公司名称*****,公司正式成立于**年*月*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归属XX国税所管辖,国税登记证号为 xxxxxxxxxx,经营地址是******。**年*月*日被认定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资格,税率为17%。
目前,我公司主要从事****业务。**年**月—**月已累计销售额为**,累计实际缴纳增值税税款**。仅**月份就开具了**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发票数量的需求在迅速大幅增加。我公司现在每月只供应**版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份,已不能满足日常销售需求。现申请每月增加到**版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份。
希贵局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办理为盼!谢谢!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5、近期购销合同复印件(原件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6、法人,购票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日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申请日前三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9、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只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企业)。
10、《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加盖档案章)》和《申请购领发票审批表(附表)》一式一份 (税务机关提供)。
11、企业公章及财务专用章。
注意事项
以上报送资料均一式一份,使用A4纸,加盖企业公章,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需带原件以便核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版、增量注意事项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临时增量
当月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临时增量的企业,务必在发票临时增量前,将原有核定购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完毕,否则发票临时增量的数量将覆盖企业原有核定购领的数量。
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临时增量的企业,应于当月申报完毕后20号前办理发票临时增量手续,发票临时增量有效购票期只到当月月底前有效,我所上报审批完毕后请纳税人务必尽快到我所发票审批岗领取发票临时增量批复,并到航天金税修改税控IC卡同时购领发票,以免错过购票时间。
2、增值税专用发票增版、增量
当月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版的企业(如:从千元版增到万元版),首先要把上月结存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据完毕后,再办理增版手续,在增版手续未办理完毕前,请不要购领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会占用企业原购票次数及数量)。 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版、增量的企业,应于当月申报完毕后20号前将有关申请资料上报办理增版、增量手续,逾期以免影响您申请购领发票事宜。税务所上报审批完毕后请纳税人务必抓紧时间到税务所发票审批岗领取发票增版、增量批复,并到航天金税修改税控IC卡同时购领发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企业办理增量手续,按以上须知要求提供资料和办理相关手续,辅导期企业增量预缴税款请详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须知。(一般情况按上一本开票金额的4%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