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0909期
导读:
本期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本期资讯: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接受评估再享受优惠/部分行业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明确/9月1 日起工商部门开始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本期专题: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上)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一)华侨身份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1.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接受评估再享受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决定自今年9月1日起,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评估异常的纳税人,将难以获得增值税退税,还有可能被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据了解,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目前并没有事先评估的环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发的《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今年9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将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暂停退税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审批。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将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2. 部分行业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予以明确。通知规定,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悉,该通知执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通知规定,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3. 9月1 日起工商部门开始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北京市工商局将对全市范围内的商场、超市、市场、食杂店以及电影院、剧院、加油站、报刊亭等,有从事批发或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经营企业和个人实施食品流通许可。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市工商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在各区县工商分局(地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各区县工商分局(地区工商分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地区工商分局)办理。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上)
1、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有什么样的减免税优惠?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2、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3)、投资额超过8 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 5 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三)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
(1)、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须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且通过税务部门会签后方可享受。
(2)、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 什么样的第三产业企业能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
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
对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免税照顾:
(1)、 对农村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取得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对新开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需经省级以上司法、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批准相应成立的法律咨询、会计咨询、审计咨询、税务咨询、科技咨询等服务事业单位);信息业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等),技术服务业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从开办之日起,免缴二年企业所得税。
"技术服务业",是指从事运用科技知识和非常规技术为生产经营者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关改进产品的结构,改良流程,降低产品成本等专业技术的技术服务经营单位。以常规技术进行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等专业技术工作,可属于"技术服务业"减免税的范围。
北京市规定:新办的监理行业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按技术服务业掌握,可免征二年企业所得税。
(4)、 对新开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对新开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对上述新开办的第三产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的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主业是指上述3、4、5项目之一,其主业的经营收入不得低于企业或经营单位全部经营收入的30%(含)。
4、 福利生产企业有什么减免税优惠?
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如符合下述规定,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减免税优惠。
对民政部门、残联、街道、乡镇非中途转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包括工业生产企业、工业加工企业、工业修理、修配企业),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及智残、弱视)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994年1月1日以前从事服务行业的福利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已享受减免税照顾的,可继续享受减免所得税的照顾。对原已按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了减免税照顾的其他福利企业,严格按照北京市地税局下发的名单掌握,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
5、 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对本市经市劳动局、市地税局确认为效益较好并具有一定安置能力且实行股 份合作制改造试点的劳服企业,凡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 号文件规定安置比例的,自转制之日起视同新办劳服企业,享受劳服企业的减免 税政策。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的计算口径,按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对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207号中第 一条规定执行,即: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存续期间安置待业人员及转制当年安置待 业人员的总和。
6、 高新技术企业都有哪些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到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包括海淀园区、昌平园区、丰台园区、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区电子城)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律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15%优惠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京政发[1999]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1)经财税部门审批,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 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全额 在成本中开支;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 10%以上的,可再按其 实际发生额的5 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或区县财政局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它类型的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2)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在50万元(含 50万元)以下的费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隶属关系报市或区县财政局审批 ,其它类型的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一次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50万元以上的费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经市或区县财政 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按法定有效期限或受益期限,分次摊入管理费 用,其它性质的企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提前摊入管理费用。
(3)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自办或与大学、研究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外资企业联合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或技术中心,经认定,可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7、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有什么样的减免税优惠?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8、 科研机构转制后能享受到哪些税收优惠?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条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已经转制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以及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有上述 同等免税优惠。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9、 劳服企业开业与认证在同一年度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开业与认证不在同一年度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一年内取得认证资格的劳服企业,从开业之日起按规定期限享受减免税。
在一年后取得认证资格的劳服企业,从取得认证之日起,享受剩余期限的减免税。
10、 劳服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劳动和税务部门认定的新办劳服企业能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新办的劳服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2)、劳服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3)、劳服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11、 民营科技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生产型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其当年直接用于研究开 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 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规定,实行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产品的销 售收入占技工贸总收入55%以上民营科技生产型企业,其当年直接用于研究开 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比上一年买际 发生额增长10%(含10%)以上需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纳税关系向税务部门申请批准。
(2)、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开办的独立核算的民营科技企业,其不具备法人资 格的分支机构,仍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从事销售区内自产产品的,可比照享受区内企业的优惠政策。
12、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有什么减免税优惠?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
13、什么样的企业可以享受劳改劳教企业减免税?
凡在本市区域内由各监狱、劳教所办的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独立核算的企业,都必须按本规定进行登记、审核、认证。每年对上述企业进行年检。经认证、年检合格的监狱、劳教企业,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享受有关的减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