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0904期
导读:
v 本期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v 本期资讯: 关于非居民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文化企业发展再获5年税收优惠支持/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
除政策;
v 本期专题: 房产税内外统一,外企该如何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五)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九)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十)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十一)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十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三、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十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1. 关于非居民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凡在2008年度已开始生产、经营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一、参加2008年度汇算清缴的代表机构范围
(一)全年采取核实征收方法和经费换算收入方法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按本文件的规定进行2008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二)全年采取核定利润率征收方法且有应税收入及所得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凡2008年度中各季度均申报及缴纳税款或至少申报过一次有税款的代表机构,应按本文件的规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若2008年度无应税收入及所得并已进行全年一次性零申报的代表机构,不再按本文件的规定参加2008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对于2008年度内纳税方法有调整和变化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五)款的要求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税务登记注册类型为“外资企业”的外资金融机构,即非居民外资金融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及要求
(一)报送时限
根据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在2009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更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样的函》(际便函[2008]184号)规定,企业在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采取核实征收方法的代表机构和非居民外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A类企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采取核定利润率征收方法和经费换算收入方法缴纳所得税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B类企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规定,A类企业除报送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外,还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三)申报程序
1、涉及补税的非居民企业先将汇算清缴纸制申报表及其他资料报送至主管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处,再将一张申报表交至第一税务所;不涉及补税的非居民企业将汇算清缴纸制申报表及其他资料报送至主管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处。汇算清缴的纸质申报表及各项资料请设置为A4规格纸报送,并加盖企业公章和税收管理码章(七位税务代码章)。
企业报送汇算清缴纸质申报表及资料时,应提供“资料清单”一式两份(“资料清单”可从我局网站下载)。受理人员进行资料审核并在两份清单上履行接收手续后,将“清单”退还企业一份。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3、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需办理退税的企业,应在收到我局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五日内,及时向我局提出退税申请,并按照退税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四)申报要求
1、请各企业依照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报表和资料。
2、企业应要求年度鉴证报告中列示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内容等,并注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五)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2008年度内纳税方法发生调整变化、采取两种方法缴税的代表机构,应提供详细说明,并在报送的鉴证报告中分段进行说明。
三、报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参加汇算清缴非居民企业须向我局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该鉴证报告须符合国税发[2008]88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国税发[2009]6号文的规定,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或者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但该鉴证报告必须含有税务鉴证内容。
2.文化企业发展再获5年税收优惠支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日前发出两份通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国家对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文化企业继续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继续对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由经营性事业单位转制的文化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企业享受的具体优惠政策包括:
u 经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u 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u 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u 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可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u 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3.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房产税内外统一,外企该如何缴税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内资企业一样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减免税政策有哪些?由于房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在政策规定上存在着一些差别,一些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在面临房产税如何缴纳的问题上感到茫然。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解读了房产税的相关规定,指出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应该注意五大事项。
第一,注意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据介绍,房产税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具体区域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因此,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统一适用房产税条例后,其在征税范围内拥有的应税房产,都应该缴纳房产税。
第二,注意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据介绍,在应纳税款的计算上,房产税要区分自用和出租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对于自用房产,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以后的余值(具体的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适用1.2%的税率。对于出租房产,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适用12%的税率。对个人出租住房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第三,注意房产税纳税的起始时间。根据规定,对于以前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的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从2009年1月1日起改为缴纳房产税。对于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2009年1月1日之后新建或新购置的房产,按以下规定执行: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注意房产税的减免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一些减免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条例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制定了一些减免税政策。这些减免税规定同样适用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
第五,注意房产税的申报缴纳。据介绍,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了做好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制定了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房产税纳税的期限,纳税申报的内容等征收管理的具体事项作出了规定。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应该按照暂行条例及房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纳税人房产的情况(包括房产数量、原值、租金收入等)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